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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之進口貨物,於關稅未繳清前,不得轉讓,其經強制執行或專案核准者,准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稅或記帳,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甚明。依此規定,就未繳清關稅之貨物取得動產抵押權者,其擔保利益自不能存在於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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