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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六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為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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