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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即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俾利維繫地方自治團體自我負責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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