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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關主計業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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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關主計業務部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關主計業務部分) 22 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定,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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