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7 條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其任用資格為下列資格之一,成績優良者可遴任之。 (1 、經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者。 2 、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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