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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