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司法官工作性質,分為法官及檢察官: 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分發單位為全國各法院。 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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