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契約之審閱期間五天,究為營業天數 或日曆天數?存戶可否自願拋棄審閱五天之權利? 答:為日曆天數。若存戶自願拋棄審閱五天之權利,可於契約上註明拋棄之意旨,並簽名或蓋章確認。(請參考財政部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台財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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