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總所、各分所(以下簡稱總《分》所)為辦理票據交換作業,訂定本處理程序。 二、 金融業者依本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申請成為交換單位,應指定交換員辦理票據交換及退票之結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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