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5.3.19台內營字第三七八三五二號函 按建築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明定,對已公告道路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俾利於人民申請建築。至於「現有巷道」之認定範圍及退讓建築線之辦法,應由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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