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氣喘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台灣氣喘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氣喘病衛教人員具備充分能力執行衛教服務,擬經由教育及考試授證,培訓合格氣喘衛教人員,特訂定本辦法。
ri.searc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