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修訂學齡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林寶貴、黃玉枝、黃桂君、宣崇慧,2009),主要目的為評量6 歲至12 歲11 個月國小學齡階段學童的口語理解能力、口語表達能力、構音、聲音、語暢情形。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PIXNET 留言(2) 引用(0) 人氣() E-mail轉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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