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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事法

一、案例事實: 甲為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全公司)的董事長,由於永全公司曾向桃園地院聲請對甲為假處分,禁止甲行使永全公司的董事長職權,經桃園地院為假處分裁定,並對甲實施假處分裁定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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