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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