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國際會議廳、教室、研究室及會議室場地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場地借用之對象,為經本院同意舉辦之學術或實務演講、研討會、其他集會或活動以及短期研究或國外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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