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成立公司實體及程序 可依據1956年公司法,成立全資子公司(Wholly Owned Subsidiary)或合資公司(Joint Ventur),視投資人之個別需求而定,全資子公司之優點在於可掌控公司經營方向,合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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