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保條例第六條規定: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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