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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有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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