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 壹、適用範圍 一、本計畫第一、二次通盤檢討後尚未辦理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地區、或依第三次 通盤檢討「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得辦理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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