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防爆牆長度應超過設置方位儲存場所建築物牆面長度。其牆腳與儲存 場所建築物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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