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93年7月13日以署授疾字第0930000675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醫院具備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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