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需符合三要件:1.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2.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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