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刑人在監獄行刑中一律接受強制教化,其法律依據有二: (一) 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二) 監獄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教育每日2小時。強制治療的目的:削減犯罪的危險性或應該是『顯著的有單純的再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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