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 處理程序依據「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本 處理程序所稱 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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