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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雇主辦理外籍看護工、家庭幫傭轉出 - 臺北市民e點通 - 臺北市政府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 或工作程序準則」第6條第3項規定,自登記日起60日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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