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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十九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及步行距離,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任何建築物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含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二、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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