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條有關公、私部門比率進用原住民,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一年施行,及第五條有關原住民族地區公部門,其比率進用原住民原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 ...
www.a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