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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