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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1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危險物及有害物(以下簡稱危害物質),指定如下: 一、本規則附表一所列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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