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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危險物及有害物(以下簡稱危害物質),指定如下: .... 一、依實際 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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