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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介紹

法源(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 3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 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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