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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印花稅法 七十三年四月六日 第五條 (修正) 條文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營業發票:指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於交易成立後,所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目,交給顧客,憑以付款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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