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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小法典》請求損害賠償時效 - 地方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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