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或村、里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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