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共營業場所應依本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須投保之場所。 二、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容業、視聽歌唱 業、浴室業、電子遊藝場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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