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提供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及短暫性行動不便民眾之交通運輸服務,以促進其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復康巴士接送服務對象以未入住福利機構者為限,並分為下列二級:
www.tainanv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