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協商程序與美國著名的認罪 協商並非相同的產物,兩者最大的不同就是美國的協商程序可以針對「罪名」與「刑度」一併協商,亦即縱然是有罪無罪與否,檢察官偵查階段即可決定,檢察官的權限極大,但是在我國,能定一個人有罪無罪與否只有 ...
ri.searc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