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一:實務上,因涉公務員是否失職及日後最終之賠償責任,故能達成協議者,可謂鳳毛龍麟,極為少數。 註二:國家賠償事件性質上雖屬公法事件,但立法上機於方便訴訟進行之考量,將其劃歸民事法院管轄,所以起訴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www.jus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