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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公證人、觀護人、執達員、法警、錄事之執掌及定義 ...

定義 職掌 公設辯護人 是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分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受法院之指定,為刑事被告蒐集有利之辯護資料,並負有辯護責任之人員。其工作性質和律師並無不同,但因為是國家選任的,故稱為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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