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性生活所必須者(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 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讓與或執行者: 1.公務人員:一、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二、公務人員遺族領取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 ...
www.jus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