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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 植根法律網

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 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 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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