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架構管理: 1. 事會及監察人:子公司及其聯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依當地法 令設立,並由總公司之董事會就其所持股份所能掌控之席次派任,改任 亦同。 2. 要職位之聘任或指派:總公司應派適任人員就任被投資公司重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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