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揭判決內容來看,勞工是向南投縣政府申請協調,而舉證文件也是南投縣政府勞資協會 會議記錄,顯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然該判決竟引用該法第七條之規定,認資方之終止契約與法有違,不生效力,似乎認為協調期間亦為調解期間,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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