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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處理法 98年6月5日修正 100年5月1日施行

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委員,不受第3條 、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 限制。 3: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 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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