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其分支機構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第三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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