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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暨解釋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分支機構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解釋令 勞工超過三十人之分支機構應另行舉辦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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