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本條僅規定不定期契約工離職時,有向雇主預告之義務,並未規定勞工離職須取得雇主之核准,且勞工離職亦得不附理由,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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