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雇主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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