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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第14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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