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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特休,雇主一定要照准嗎? -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2)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3)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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